证券代码:688202 证券简称:美迪西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〇二五年一月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目录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2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5
议案一: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8
议案二: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4
议案三: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18
议案四: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21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 30 分钟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单位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经公司审核,符合条件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及其他出席人员可进入会场,公司有权拒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会场。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务请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会议开始后,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发言,应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天向大会会务组进行登记。大会主持人根据会务组提供的名单和顺序安排发言。
现场要求提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举手示意,并按大会主持人的安排进行,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方可提问。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提问时,先举手者先提问;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提问者。
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发言时需说明股东名称及所持股份总数。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 5分钟。每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次数不超过 2 次。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现场出席的股东请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十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会议签到迟到将不能参加本次会议。为保证每位参会股东的权益,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会议期间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大会结束后再离开会场。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三、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原则对待所有股东。
十四、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4年 12 月 28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63)。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 月 13 日(星期一)14:00
(二)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大路 585 号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5 年 1 月 13 日至 2025 年 1 月 13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 2025 年 1 月 13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2025 年 1 月 13 日
的 9:15-15:00。
(四)会议召集人: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金章先生,或受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主持人宣读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监票成员
(五)逐项审议各项议案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
累积投票议案
2.00 《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应选董事(5)人
的议案》
2.01 《关于选举 CHUN-LIN CHEN 先生为公司第四届 √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 《关于选举蔡金娜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
立董事的议案》
2.03 《关于选举 QINGCONG LIN 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 √
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4 《关于选举陈国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
立董事的议案》
2.05 《关于选举陈勇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
立董事的议案》
3.00 《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应选独立董事(3)
议案》 人
3.01 《关于选举马大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
事的议案》
3.02 《关于选举赖卫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
事的议案》
3.03 《关于选举王剑锋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
事的议案》
4.00 《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应选监事(1)人
的议案》
4.01 《关于选举金伟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 √
代表监事的议案》
(六)针对大会审议议案,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和提问
(七)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九)复会,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十)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二)签署会议文件
(十三)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紧密结合公司利益、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和回购专项贷款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前述回购股份用于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或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回购股份的期限
1、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回
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若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上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回购期限可自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回购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股份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