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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202: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2-11-15

688202: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2)第 246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021-3886 2276        传真:021-3886 2288*101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第二个
    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2)第 246 号
致: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迪西”、“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归属”)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归属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归属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归属事项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5、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归属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归属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6、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归属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归属事项,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一)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对《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

  (四)2020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上海美迪西生物医
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在公司内部对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 2020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0 年 11 月
6 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五)2020 年 11 月 7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七)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0 年 11 月 13 日为授
予日,以 88.5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3 名激励对象授予 40 万股
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13 日,同意以 88.5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3 名激励
对象授予 4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13 日,并且同意以 88.5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
条件的 63 名激励对象授予 4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88.52 元/股调整为 87.89元/股,并作废 17 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12.3095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88.52 元/股调整为 87.89 元/股,并作废17 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12.3095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2022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87.89 元/股调
整为 61.80 元/股,并作废 4 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7,689 股限制
性股票。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二)2022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符合归属条件的 42 名激励对象归属 113,005 股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归属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事由

  1、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披露《2020 年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2,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6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9,060,000 元(含税)。
  2、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6 月 1
日披露《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实施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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