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02 证券简称:美迪西 公告编号:2022-059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5 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
划》”或“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按照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易八贤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
权 ,具 体内 容详 见 公司 2021 年 8 月 18 日在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
(3)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至 2021 年 8 月 27 日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
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披露了《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29)。
(4)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3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
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 2021 年 9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32)。
(5)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3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5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共有 68 名激励对象离职,上述人员已不符合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应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4.2942万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及其归属数量、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情况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