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01 证券简称:信安世纪 公告编号:2022-011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修改《公司章程》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2年4月11日,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安世纪”或“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号)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说明,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主要内容修改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三条 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 第三条 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 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码为 911101086003810384。 为 911101086003810384。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2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10%的担保;
3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的担保; 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则,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30%的担保;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的任何担保;
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其附件以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应 的担保;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行为。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担保;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
二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其附件以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应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行为。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决。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二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决。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项的规定,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
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
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规定,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违反本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
担保权限的,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
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4
以上通过。 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以上通过。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5
通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三)本章程的修改; 清算;
(四)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 (三)本章程的修改;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四)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
计总资产30%的;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五)股权激励计划; 总资产30%的;
(六)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 (五)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项。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第八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项,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票结果应当及时披露。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项,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数。
票结果应当及时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6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
数。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份总数。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