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01 证券简称:信安世纪 公告编号:2021-012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修改《公司章程》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1 年 5 月 13 日,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安
世纪”或“公司”)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上市
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作相应修改。主要内容修订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由本公司董事会负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责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的限制。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计算原则,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计算原则,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方提供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元的担保; 本章程及其附件以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制度》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
方提供的担保; 他对外担保行为。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
本章程及其附件以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制度》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 二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他对外担保行为。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
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半数以上通过。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
半数以上通过。 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项的规定,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
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规定,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3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登记日;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4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的就任具体届次、就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从股东大会
任期限与日期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 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示。
5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包含委托理财)、收购出售资产、资 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收购出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的权限,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