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99 证券简称:久日新材 公告编号:2023-057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主要内容如下:
1.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发布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出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回购规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00 万元(含);
3.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0.00 元/股(含);
4.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
5.回购资金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经公司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均不存在减持计划。若相
关人员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本次回购事项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事
项的发生,则存在本次回购事项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事项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前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3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 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根据《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3 年 8 月 17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国锋先生向
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公司股份。提议的内容为建议公司以部分超募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股份回购,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上述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合理判断,为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同时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进一步建立公司、股东、核心骨干员工之间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长效机制,使各方更紧
密地合力推进公司的长远、稳定、持续发展,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发布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出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回购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
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事项,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事项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
万元(含)。
回购股份数量:以公司目前总股本 11,122.68 万股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1,500.00 万元、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3,000.00 万元和回购价格上限
40.00 元/股进行测算,本次拟回购数量约为 37.50 万股至 75.00 万股,约占公司
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34%至 0.67%。
按回购价格上限 占公司总股
回购用途 拟回购资金总额(万元) 测算回购数量 本的比例(%) 回购实施期限
(万股)
用于员工持 自董事会审议通
股计划或股 1,500.00-3,000.00 37.50-75.00 0.34-0.67 过回购股份方案
权激励 之日起 6 个月内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
不超过人民币 40.00 元/股(含)。
若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
不低于人民币 1,5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 万元(含),资金
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1,500.00 万元和上限人民币 3,000.00 万元,回
购价格上限 40.00 元/股进行测算,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按回购金额上限回购后 按回购金额下限回购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 比例(%) (股) 比例(%) (股) 比例(%)
有限售条 0 0.00 750,000 0.67 375,000 0.34%
件流通股
无限售条 111,226,800 100.00 110,476,800 99.33 110,851,800 99.66
件流通股
总股本 111,226,800 100.00 111,226,800 100.00 111,226,800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4,267,932,270.00 元,归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资 产 2,691,040,805.16 元 , 母 公 司 流 动 资 产 为
1,601,103,686.96 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 30,000,000.00 元测算,分别占以上指标的 0.70%、1.11%、1.87%。根据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人民币30,000,000.00 元的上限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
2.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影响较小,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34.42%,母公司货币资金为 238,015,767.81元,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通过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将促进公司盈利能力等经营业绩的进一步提升,有利于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回购股份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
3.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行;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