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99 证券简称:久日新材 公告编号:2021-016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
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6,000.00 万元向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久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久日)进行增资用于实施年产 9,250 吨系列光引发剂及中间体项目。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87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80.68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66.68 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185,415.7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4,486.45 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0,929.30 万元。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9]000423 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预计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万元) (万元)
1 年产 87,000 吨光固化系列材料建设项目 134,071.42 108,071.42
2 年产 9,250 吨系列光引发剂及中间体项目 55,045.70 26,000.00
3 光固化技术研究中心改建项目 5,470.66 5,470.66
4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0 20,000.00
合计 214,587.78 159,542.08
三、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基本情况
鉴于“年产 9,250 吨系列光引发剂及中间体项目”的实施主体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久日,公司拟以部分募集资金向内蒙古久日增资 16,000.00 万元(其中5,000.00 万元增加注册资本,11,000.00 万元增加资本公积),用于上述募投项目实施。增资完成后,内蒙古久日的注册资本将由 10,000.00 万元增加至 15,000.00万元。公司对内蒙古久日的持股比例仍为 100%,内蒙古久日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内蒙古久日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分阶段投入募集资金,并对募投项目实施单独建账核算,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四、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内蒙古久日新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建忠
成立时间:2019 年 7 月 12 日
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工业园区冶金化工区内
经营范围:化工产品制造、加工、咨询、销售(危化品除外)(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证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股东情况: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100.00%股权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0326 号),内蒙古久日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未经审计的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2021 年 3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元) 224,607,891.74 171,785,208.48
负债总额(元) 128,676,049.77 75,085,399.68
资产净额(元) 95,931,841.97 96,699,808.80
2021 年 1-3 月 2020 年度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元) - -
净利润(元) -767,966.83 -2,807,090.5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768,219.22 -2,807,090.57
五、本次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久日进行增资,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内蒙古久日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具有控制权,财务风险可控。
六、本次增资后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内蒙古久日将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同时与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久日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年产 9,250 吨系列光引发剂及中间体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以上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事项,
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整体规划及合理布局,提高募集资金和运营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通过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增强子公司的资本实力,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