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96 证券简称:卓越新能 公告编号:2022-012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7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 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权激励;
1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购其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购其股份的。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 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2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份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卖出该股份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3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任。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4 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定的其他事项。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定的其他事项。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行使。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担保;
5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四)连续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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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
(五)对公司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其他担保情形。 的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方提供的担保;
余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比例担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保的,可以豁免前述第(一)至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三)项的规定。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余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比例担
保的,可以豁免前述第(一)至
(三)项的规定。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6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7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限;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表决程序。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由。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由。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