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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8年1月2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8-01-03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
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
慎作出投资决定。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LONGYAN ZHUOYUE NEW ENERGY Co., LTD.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平林(福建龙州工业园东宝工业集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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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
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
险。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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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3,000 万股
其中:发行新股数量 【】万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数量
【】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3,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主要用于满足公司发展所需资金,公司发行新
股数量根据公司募投项目投资额及其他实际资金需求以及发行价格、 发行费用等
因素合理确定。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1,500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
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
监会核准为准。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2,0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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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定之前,应特别关注下列重大事项,
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一章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卓越投资、香港卓越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公司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
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
长六个月(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
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除上述股份锁定外,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叶活动、罗春妹
还承诺:在本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二、风险因素
1、产品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主导产品生物柴油主要应用于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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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塑料增塑剂和交通运输燃料领域,目前国内主要用作环保型增塑剂原材料,
产品定价主要参考国际原油、国内 DOP 等大宗商品市场价格,通常会根据上述
产品市场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因而若上述产品价格出现大幅下降,
公司产品价格通常也会相应出现大幅下降,进而会对公司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2014 年下半年受国际原油价格持续大幅下跌的影响,公司生物柴油等主要
产品价格相应大幅下跌,使得公司 2015 年利润较 2014 年大幅下降; 2016 年下
半年由于公司开始大量出口欧盟市场,产品价格相对较高,同时内销生物柴油
价格伴随原油等大宗商品价格的回升也有一定的提高,从而使得公司 2016 年利
润较 2015 年有较大增加, 2017 年 1-9 月公司生物柴油以出口为主,销售价格受
原油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也存在一定的波动,报告期 2014 年至 2017 年 1-9 月,
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 5,049.20 万元、 842.14 万元、 5,045.02 万元和 3,192.43 万
元,因而公司面临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
2、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的原材料为地沟油、潲水油、酸化油等废油脂, 2014 年至
2017 年 1-9 月,废油脂的采购成本占公司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86.97%、
86.87%、 84.54%和 87.25%,废油脂采购价格是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重要因
素。
废油脂主要来自餐馆、酒店、养猪场、食品和植物油加工企业等,作为生
物柴油的上游原材料,因应用领域的关联性, 其价格通常受原油及生物柴油价
格的波动而相应会有一定的波动,同时鉴于废油脂供应地域分散,收购涉及原
料收集、加工、运输等多个环节,具有工作环境恶劣、人力成本高等特点,因
而影响价格波动的因素也较多。自 2014 年下半年以来受原油和生物柴油产品价
格的大幅下跌影响,废油脂价格相应出现了较大下跌, 2016 年 2 季度开始伴随
原油等大宗商品价格的回升及生物柴油产品价格的提高,废油脂价格开始相应
上涨;特别是 2016 年四季度以来,受潲水油流入饲料领域及国内废油脂出口增
加等因素影响,废油脂价格上涨幅度加快, 2017 年 1 季度达到阶段高位,而同
期生物柴油价格波动幅度要小于废油脂波动幅度,虽然随着原油价格的回调, 打
击废油脂回流饲料领域的力度加大等,自 2017 年二季度开始废油脂价格逐渐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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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但对公司 2017 年 1-9 月的业绩产生了较大不利影响。因而公司面临原材料
价格波动风险。
3、存货减值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和原材料价格与大宗商品原油、 DOP 价格波动具有相关性,
因而上述大宗商品价格的大幅波动将带来公司产品和原材料价格的相应波动。
2014 年下半年开始受国际原油等价格大幅下跌影响,公司产品和原材料均大幅
下跌,使得当年部分存货账面价值低于可变现净值从而计提了较多的跌价准
备, 2015 年至 2017 年 1-9 月因产品和原材料价格总体仍存在一定的波动,使得
当年部分存货相应计提了跌价准备,报告期 2014 末至 2017 年 9 月末公司计提存
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分别为 2,582.21 万元、 311.48 万元、 124.47 万元和 358.23 万
元。因而公司存货存在因产品和原材料价格波动而减值的风险。
4、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政策调整的风险
生物柴油行业属于国家鼓励、重点支持和优先发展的生物质再生资源领
域,是体现我国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重要产业,对我国经济可持续
发展、推进资源能源替代、减轻环境压力、减少地沟油回流餐桌等具有重要的
战略意义。
目前我国生物柴油行业处于发展初期,生物柴油主要原材料为地沟油、潲
水油、酸化油等废油脂,主要来自餐馆、酒店、养猪场、食品加工企业等,供
应地域分散,市场集中度低,收购涉及原料收集、加工、运输等多个环节,且
中间收集加工环节具有环境恶劣、工作强度大、人力成本高等特点,行业特性
使得国内废油脂供应商以个人为主,导致生物柴油企业向其采购无增值税进
项,在计算应交增值税时,上一环节应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没有进行抵扣,加重
了行业内企业的税务负担,也使得生物柴油生产企业毛利率较低。
为扶持行业内企业实现良性发展,推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开展资源综合
利用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 号),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
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 号)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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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时,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2015 年 6 月 12 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颁布了“财税 〔 2015〕78 号”《资
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规定在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
物柴油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率 70%的政策,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实
行。虽然增值税政策改为即征即退有效缓解了包括发行人在内的业内企业的资
金周转压力,但退税率下降了 30%,也相应较大幅度的减少了公司的盈利水
平。
根据上述政策, 2014 年至 2017 年 1-9 月,公司因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
政策计入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 8,581.00 万元、 4,517.32 万元、 4,188.99 万元和
5,817.26 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169.95%、 536.41%、 83.03%和
182.22%。
根据“财税[2010]118 号”《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
征消费税的通知》的规定,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
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
70%;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 BD100)》标准。
据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厦门卓越销售自产的生物柴油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免
征消费税。根据发行人销售生物柴油数量测算, 2014 年至 2017 年 1-9 月免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