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93 证券简称:仁度生物 公告编号:2025-002
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拟归属数量:366,970 股
归属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及履行的程序
1、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授予数量:78.264 万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8.264 万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96%,不设置预留授予。
3、授予价格(调整后):37.70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7.7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4、激励人数:86 人。均为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5、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50%
日起24个月内(含当日)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25%
日起36个月内(含当日)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25%
日起48个月内(含当日)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相关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3 年-2025 年三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各年度对应归属批次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2023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3年营业收入(剔
(50%) 除新冠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二个归属期 2024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3-2024年营业收入
(25%) 复合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三个归属期 2025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3-2025年营业收入
(25%) 复合增长率不低于40%
注:以上“营业收入”均指剔除新冠业务后产生的收入,且上述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公司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对应归属期的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对应归属期的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0,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绩效考核评级划分为 2 个等级。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评级结果确定当年度的个人归属系数,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系数。具体见下表:
考核评级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系数 100% 0%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未归属部分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7、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7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23 年 8 月 1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徐宗宇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3 年 8 月 1 日至 2023 年 8 月 10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在
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计 10 天,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023 年 8 月 11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28)。
(4)2023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并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
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3 年 8 月 17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
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30)。
(5)2023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6)2025 年 1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前述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相关核查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 授予数量 授予人数 授予后限制性股票
(调整后) 剩余数量
2023年9月20日 37.70元/股 78.264万股 86人 0
(三)各期限制性归属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激励计划尚未进行归属。
二、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说明
(一)董事会就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是否成就的审议情况
2025 年 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366,970股,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81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2 票回避。非关联董事一致同
意通过本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1、根据归属时间安排,本次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含当日)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20 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已进
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限为 2024 年 9 月 23 日至 2025 年 9 月 19 日。
2、限制性股票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归属期内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前述情形,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符合归属条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件。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发生前述情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