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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4-07-12

关于对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37 号

 ────────────────────────关于对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仁度生物,
A 股证券代码:688193;

    居金良,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于明辉,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蔡廷江,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
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4 年 1 月 31 日,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
为 230 万元到 340 万元。2024 年 2 月 28 日,公司披露《2023 年
年度业绩快报公告》,预计 2023 年度实现营业利润为 7.51 万元,利润总额为-60.46 万元,归母净利润为 318.22 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为 0.08 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0.33%。

    2024 年 4 月 20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
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后预计 2023 年度实现营业利润为 544.22万元,利润总额为 476.25 万元,归母净利润为 825.93 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为 0.21 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0.86%。更正原因主要为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公司将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中,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认定为经常性损益,其余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2023 年度实现营业利润为 544.22 万元,利润总额为 476.25 万元,
归母净利润为 825.93 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为 0.21 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0.86%。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但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其中,业绩预告归母净利润差异幅度为 142.92%;业绩快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母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预告值与实际数据之间的差异幅度均超过 100%。同时,公司迟至2024年4月20日才披露业绩快报与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5.1.2条、第 5.1.4 条、第 6.2.6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居金良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于明辉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蔡廷江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和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申辩意见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提出异议称,
违规事实主要系年审机构对相关会计处理的最终意见与初期沟通存在差异造成,公司相关人员出于谨慎性考虑进行了保守估计和披露,无主观故意,且在确定相关会计处理后,更正了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更正前后差额的绝对金额较小,客观上未对市场造成严重影响。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第一,公司年度业绩情况是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实际财务状况和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年度业绩等财务数据进行充分、合理的预估。公司在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中,未审慎、合理、准确估计年度业绩情况,也未提示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不确定性风险,违规事实明确,相关责任主体所称出于谨慎性考虑进行了保守估计和披露、无主观故意、绝对金额较小、未造成严重影响等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第二,上市公司的会计责任与年审机构的审计责任相互独立、不能混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不能以年审机构对相关会计处理的最终意见与初期沟通存在差异为由替代自身应履行的会计责任。第三,公司对披露的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作出更正,系其应当履行的信息
披露义务,其迟至 2024 年 4 月 20 日才披露业绩快报与业绩预告
更正公告,不能作为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3 条、第 14.2.5 条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居金良、时任总经理于明辉、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蔡廷江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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