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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洋创新: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公告日期:2023-02-14

智洋创新: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PDF查看PDF原文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
公司以 2023 年 2 月 13 日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以 8.3 元/股的授予
价格向 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7 万股限制性股票。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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