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目 录
释 义......2
正 文......8
一、《问询函》问题 1:关于智能切割头扩产项目......8
二、《问询函》问题 6:关于财务性投资......8
三、《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问题 2......15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除非上下文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发行人/公司/柏楚电子 指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戴芮珂 指 常州戴芮珂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子
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 指 发行人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象发行
A 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指 具有适格管辖权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
管理局
中信证券/主承销商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元/本所 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立信/审计机构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报告期/最近三年及一期 指 2018年、2019年、2020 年和 2021年 1-6月
报告期末 指 2021年 6月 30 日
补充核查期间 指 自 2021 年 6月 30 日至 2021年 9月 30 日
《募集说明书(注册 指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
稿)》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
立信出具的《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
《2020 年审计报告》 指 计 报 告 及 财 务 报 表 》( 信 会 师 报 字[2021]第
ZA10228 号)
立信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出具的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的《上
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
《审计报告》 指 表》(信会师报字[2019]第 ZA10532 号)以及立信
出具的 2019 年度《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1834号)、《2020 年度审计报告》的合称
《2020 年年度报告》 指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
告》
《2021 年半年度报告》 指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
报告》
《2021 年第三季度报 指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季
告》 度报告》
天元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
《法律意见书》 指 事务所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天元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
《律师工作报告》 指 事务所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上交所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下发的《关于上海柏
《问询函》 指 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
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天元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
《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指 事务所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一)》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
天元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
《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指 事务所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二)》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天元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
《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指 事务所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三)》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天元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
《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指 事务所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四)》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天元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事务所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
《编报规则第 12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证监发[2001]37 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华
法》 指 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41 号)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则》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公告[2010]3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中国 指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地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京天股字(2021)第 192-14 号
致: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发行人申请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本所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7 月
7 日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出具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出具《北京
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下称“已出具律师文件”)。鉴于《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报告》的部分事项需更新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本所针对 2021 年 6 月 30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期间或《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期间,发行人《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反馈回复的更新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已出具律师文件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相关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查询、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