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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187: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相关内控制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688187: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相关内控制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187(A 股)    证券简称:时代电气(A 股)  公告编号:2022-018
证券代码: 3898(H 股)    证券简称:时代电气(H 股)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相关内控制
              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最新监管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相关内控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A 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本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本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本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4 月26 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本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本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本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本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议案》。该等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相关修订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本公司董事代表本公司处理相关申请、批准、登记、存档及因修订本公司的公司章程而产生的其他有关程序或事宜,并根据相关政府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出进一步修订(如属必要)。

    关于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修订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6 日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股东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  “《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  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到境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
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  复》、《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关于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香 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  的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科创板首次公  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科创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  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其他有关  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规定》 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华人民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成立的股份有限  司。

公司。                                  公司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改
公司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  革[2005]1095 号文批复批准,以发起方式设
改革[2005]1095 号文批复批准,以发起方式  立,于 2005 年 9 月 26 日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
设立,于 2005 年 9 月 26 日在湖南省工商行政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目前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公司的发起人为:                        914300007808508659。

发起人一: 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  公司的发起人为:

公司                                    发起人一: 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
发起人二: 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    司

发起人三: 中车常州实业管理有限公司    发起人二: 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

发起人四: 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        发起人三: 中车常州实业管理有限公司

发起人五: 中国铁建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  发起人四: 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

司。                                    发起人五: 中国铁建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

第七条 本章程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第七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动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  失效。

程自动失效。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的一切
第十条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的一切  行为均须遵守上市地的法律和法规并且应该行为均须遵守中国及境外上市外资股上市地  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的法律和法规并且应该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 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  织的工作经费。党组织在公司中发挥领导核心织的工作经费。党组织在公司中发挥领导核心 和政治核心作用。

和政治核心作用。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强化风险管控,推行总
                                        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廉洁文化建设。

第十九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上市地
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批准,持有
公司非上市股份股东可将其持有的股份在境
外上市交易。持有公司非上市股份的股东可将
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境外投资人,并在境外上
市交易;持有公司非上市股份的股东可以转换
为外资股,经转换的股份可在境外上市交易。
除非上市地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  删除
有所规定,所转让或转换的股份在境外证券交
易场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股东大会或者类别
股东会表决。上述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还应当遵守境外证券交易场所的监管程
序、规定和要求。上述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后,即为境外上市外资股,与原境外
上市外资股为同一类别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和程序,购回其发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行在外的股份: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当在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注销该部分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注销股份应向原公司登记
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  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登记。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  中核减。
本中核减。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证券。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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