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82 证券简称:灿勤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6
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 4月 22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及《关于制
定、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所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大会: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会:
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 2/3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 2/3时;
额 1/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额 1/3时;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前述第(三)项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要求日持股数计算。
要求日持股数计算。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地点。 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召开。公司还将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的前提下,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前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前
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的同意。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
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 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于会议召开 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 股东。
会议召开当日。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议召开当日。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