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82 证券简称:灿勤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5
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7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以及《关于制定、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公司章程》 及部分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监管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 1 月 5日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补亏损方案; 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十)修改本章程;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修改本章程; 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
作出决议; 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事项;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事项;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
30%的事项; 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
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划;
项;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失
事项。 效;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提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保; 的担保;
(六)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七)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保情形。
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 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第
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 (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公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 保。
露前述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对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批。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必须经出席董事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必须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上通过。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
限、审议程序的,董事会视公司遭受的损
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
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五十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关股东的同意。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结束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得低于 10%。 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关证明材料。
料。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
于会议召开 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开 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召开当日。 开当日。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席会议和参见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公司的股东;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序。
的事项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