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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荻微:希荻微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公告日期:2024-07-27

希荻微:希荻微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PDF查看PDF原文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
        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4年7 月26日,并同意以10.66元/份的行权价格向 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9.60 万份股票期权。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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