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73 证券简称:希荻微 公告编号:2023-036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拟归属数量:1,053,500 股
归属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召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办理 1,053,500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1.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 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802,750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7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242,200 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56%,占本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数量总额的 80%;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560,550 股,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14%,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
3. 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7.32 元/股。
4. 激励人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4 人,占公司员工
总人数(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187 人的 7.49%,为公司技术(业务)骨干人
员。
5. 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相应授予权益总
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50%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50%
日起 12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任职期限和业绩考核要求
(1)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应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2-2023 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
行业绩考核并归属,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以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二个归属期 以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 算依据。
(3)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 考核评级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
C、D 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级 A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5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 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按照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姚欢庆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 2022 年 3 月 25 日至 2022 年 4 月 5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2 年 4 月 8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18)。
5. 2022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2 年 4 月 14 日,公司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公司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20)。
6.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3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符合归属条件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向 14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24.22 万股限制性股
票。
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 授予数量 授予人数 授予后限制股票
(调整后) 剩余数量
2022 年 4 月 26 日 27.32 元/股 224.22 万股 14 人 56.055 万股
(四)限制性股票归属情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归属。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一) 董事会就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是否成就的审议情况
2023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根据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满
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 11 人,可归属数量合计为 1,053,500 股。同意公司按
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11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公司独
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1. 根据归属时间安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根据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26
日,因此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为 2023 年 4 月 26 日至 2025 年 4
月 25 日。
2.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归属条件 符合归属条件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归属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条件。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