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73 证券简称:希荻微 公告编号:2023-014
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34 号文)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1 万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33.5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4,313.5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2,140.8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 0095 号《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希荻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新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配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便于对募集资金专户的日常操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
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新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
2023 年 2 月 24 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并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募集资金用途 开户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存款余额
(元)
广东希荻微电子 超募资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 757901672410960 0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佛山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丙方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丙方一、丙方二合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57901672410960,截至 2023 年 2 月 3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超募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慧、陶木楠,丙方二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西洋、黄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十二、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