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73 证券简称:希荻微 公告编号:2022-055
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436,000 股。
公司《2022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36,000 股(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11%。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同时正在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为公司上市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其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3 月 17 日、2022 年 7 月 12 日公告的《广东希荻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第一次行权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第二次行权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司员工已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4,707,252 份,已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为 4,525,205 份,剩余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30,182,047 份。
(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为公司上市后制定且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其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经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2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一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以 27.32 元/股的
授予价格向 1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24.22 万股限制性股票,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目前尚未到归属期。
经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2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2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一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以 16 元/股的授
予价格向 184 名激励对象授予 840.791 万股限制性股票,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目前尚未到归属期。
本次激励计划与正在实施的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授予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
四、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36,000 股,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1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总人数及占比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4 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221 人的 10.86%,为公司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纳
入激励对象的外籍员工是对应岗位的关键人员,在公司的日常管理、技术、业务、经营等方面起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属于公司的核心骨干人员;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
职务 股票数量 股票总数的比 公告日股本总
(股) 例 额的比例
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436,000 100.00% 0.11%
(共计 24 人)
合 计 436,000 100.00% 0.11%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类别,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120 个月。
1、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三)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占相应授予权
益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120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
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