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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171: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2-03-02

688171: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本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前二个交易日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买卖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增减持计划,并由公司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证登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股份禁止转让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任意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广东纬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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