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70 证券简称:德龙激光 公告编号:2022-007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德龙激光”)于 2022 年 6
月 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一、 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 年 3 月 4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德龙
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60 号),公司获准以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84.00 万
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2]000198 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7,752.00 万元变更为 10,336.00 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7,752.00 万股变更为 10,336.00 万股。
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并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未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
二、 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实际情况,现拟针对《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并形成新的《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 公司系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
1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 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91320000772463777D。
第四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
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2 普通股【】万股,该普通股股票于【】年【】 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股 2,584.00 万股,该普通股股票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336 万
3 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和
工作机构,党组织在公司中发挥政治核心作
4 用,保障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贯彻
执行;公司应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推动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党
组织围绕生产经营开展活动、发挥作用。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5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均为普通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336 万股,均
6 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为普通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7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8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9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10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个月时间限制。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诉讼。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