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68 证券简称:安博通 公告编号:2023-052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 年 10 月 25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39.96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北京
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本总额的 1.83%。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确定 2023 年 10 月 25 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 30.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
授予条件的 9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9.96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3 年 10 月 1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按照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学楠女士
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3 年 10 月 7 日至 2023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10月1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45)。
4、2023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
年 10 月 25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50)。
5、2023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的 4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激励份额,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
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00 人调整为 96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152 万股调整为 151.96 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由 140 万股调整为 139.96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 万股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确
定 2023 年 10 月 25 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 30.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
予条件的 9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9.96 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25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一致同意确定
2023 年 10 月 25 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 30.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
条件的 9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9.96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3 年 10 月 25 日
2、首次授予数量:139.96 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96 人
4、授予价格:30.00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
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 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