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66 证券简称:博瑞医药 公告编号:2024-066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经营范围的情况
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业务发展需要,拟扩大公司的经营范围,增加事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为准。具体情况如下:
现经营范围:研发大环内脂、多肽、多糖、杂环、唑类、嗪类、苯醚类、四环素类化合物,生产非药品类大环内脂、多肽、多糖、杂环、唑类、嗪类、苯醚类、四环素类化合物,销售本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并提供有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不涉及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和禁止类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药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变更后经营范围:研发大环内脂、多肽、多糖、杂环、唑类、嗪类、苯醚类、四环素类化合物,生产非药品类大环内脂、多肽、多糖、杂环、唑类、嗪类、苯醚类、四环素类化合物,销售本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并提供有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不涉及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和禁止类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药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股东大会 全文 股东大会股东会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研发大环内脂、多肽、多糖、杂环、唑类、 研发大环内脂、多肽、多糖、杂环、唑类、 嗪类、苯醚类、四环素类化合物,生产非药 嗪类、苯醚类、四环素类化合物,生产非药 品类大环内脂、多肽、多糖、杂环、唑类、 品类大环内脂、多肽、多糖、杂环、唑类、 嗪类、苯醚类、四环素类化合物,销售本公 嗪类、苯醚类、四环素类化合物,销售本公 司所生产的产品,并提供有关技术咨询和技 司所生产的产品,并提供有关技术咨询和技 术服务(不涉及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和 术服务(不涉及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和 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和禁止类 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和禁止 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类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药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许可项目:药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
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应当依照《证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
使质权。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东造成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