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医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博瑞医药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9 年 10 月 12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博瑞
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83 号),同意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医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1,000,000 股,并于 2019 年 11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41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73,035,473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6,964,527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自 2018 年
12 月 10 日起三十六个月,共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5 名,对应股票数量为
28,384,610 股,占公司总股本 6.92%,将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起上市流通。
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的简称与《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二、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份完成后,总股本 41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
件流通股 373,035,473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6,964,527 股。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三、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所持有的股份承诺如下:
(一) 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红杉智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发行人 1,785,636 股股份(在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该等股份增加至 13,624,613 股)。自发行人完成上述增资
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2018 年 12 月 10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及自本次发
行及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该部分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该部分的股份。
(2)本企业通过股份转让方式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钟伟芳处受让发行人892,818 股股份(在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该等股份增加至 6,812,306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该部分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该部分的股份。
(3)除上述第 1 项、第 2 项情形外,本企业持有发行人 1,086,216 股股份(在
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该等股份增加至 8,287,956 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该部分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该部分的股份。
(4)若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2、公司股东 Giant Sun 承诺:
(1)自 2018 年 12 月 10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及自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该部分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该部分的股份。
(2)若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3、公司股东宁波保税区弘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发行人 297,606 股股份(在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该等股份增加至 2,270,769 股)。自发行人完成上述增资
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2018 年 12 月 10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及自本次发
行及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该部分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该部分的股份。
(2)本企业通过股份转让方式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钟伟芳处受让发行人148,803 股股份(在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该等股份增加至 1,135,384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该部分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该部分的股份。
(3)除上述第 1 项、第 2 项情形外,本企业持有发行人 1,272,123 股股份(在
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该等股份增加至 9,706,448 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该部分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该部分的股份。
(4)若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4、公司股东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本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发行人 734,641 股股份(在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该等股份增加至 5,605,397 股)。自发行人完成上述增资
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2018 年 12 月 10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及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该部分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该部分的股份。
(2)本企业通过股份转让方式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钟伟芳处受让发行人115,942 股股份(在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该等股份增加至 884,651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该部分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该部分的股份。
(3)除上述第 1 项、第 2 项情形外,本企业持有发行人 348,079 股股份(在
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该等股份增加至 2,655,884 股)。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该部分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该部分的股份。
(4)若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5、公司股东珠海擎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发行人 9,374 股股份(在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该等股份增加至 71,525 股)。自发行人完成上述增资扩股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2018 年 12 月 10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及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该部分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该部分的股份。
(2)本企业通过股份转让方式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钟伟芳处受让发行人640 股股份(在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该等股份增加至 4,883 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该部分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该部分的股份。
(3)除上述第 1 项、第 2 项情形外,本企业持有发行人 1,921 股股份(在
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该等股份增加至 14,657 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该部分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该部分的股份。
(4)若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二) 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股东红杉智盛、Giant Sun、弘鹏投资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企业减持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每十二个月
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限制。本企业减持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
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4)本企业减持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5)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企业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
律责任。
四、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28,384,610 股,占公司总股本 6.92%。本次
上市流通的均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自 2018 年 12 月 10 日起三十六个
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1 年 12 月 10 日
(三)本次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占公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售股数
序号 股东名称 司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通数量(股) 量(股)
(%)
1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红杉
智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20,436,919 4.98 13,624,613 6,812,306
(有限合伙)
2 Giant Sun Investments 6,812,306 1.66 6,812,306 0.00
HK Limited
3 宁波保税区弘鹏股权投 3,406,153 0.83 2,270,769 1,135,384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 6,490,048 1.58 5,605,397 884,651
5 珠海擎石投资合伙企业 76,408 0.02 71,525 4,883
(有限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