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66 证券简称:博瑞医药 公告编号:2021-058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博瑞生物医药(苏 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激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2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
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依照公司章程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的规定,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收购本公司股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的,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年内转让给职工。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3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任何担保;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产 30%的担保;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五)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产 10%的担保;
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六)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资产 10%的担保;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之二以上通过。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
4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5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和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权的 1/2 以上通过。 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权的 2/3 通过。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股份总数。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件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
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