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4-059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安徽信惟基石产业升级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惟基石”)持有公司股份 6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4991%;其一致行动人马鞍山基石智能制造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马鞍山基石”)持有公司股份 17,948,71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399%;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77,948,7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9390%;股东上海鼎晖源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晖源霖”)持有公司股份 50,444,44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6678%。上述股份来源为信惟基石及马鞍山基石、鼎晖源霖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并已上市流通。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自身资金需求,公司 5%以上股东信惟基石及其一致行动人马鞍山基石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10,435,600 股,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其中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5,217,800 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且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5,217,800 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因自身资金需求,公司 5%以上股东鼎晖源霖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
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10,435,600 股,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2%。其中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5,217,800 股,减
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
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5,217,800
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
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上述股东减持期限为自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
内(即 2024 年 11 月 6 日-2025 年 2 月 5 日)。上述股份的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
定,若公司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但减
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持股数量 当前持股股份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比例
(股) 来源
安徽信惟基石产业升级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马 IPO 前 取 得 :
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 77,948,718 14.9390%
鞍山基石智能制造产业基金 77,948,718 股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鼎晖源霖股权投资合伙 IPO 前 取 得 :
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 50,444,444 9.6678%
企业(有限合伙) 50,444,444 股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持股数量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股)
安徽信惟基石产业升级基金 信惟基石、马鞍山基石均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马 为基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77,948,718 14.9390%
第一组 鞍山基石智能制造产业基金 公司管理下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77,948,718 14.9390% —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拟减持
计划减持数量 计划减 减持合理 拟减持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股份来
(股) 持比例 价格区间 原因
源
安徽信惟基石产业 不超过: 不超 竞价交易减 2024/11/6 按市场价 IPO 前取 自身资
升级基金合伙企业 10,435,600 股 过:2% 持,不超过: ~ 格 得 金需求
(有限合伙)、马 5,217,800 股 2025/2/5
鞍山基石智能制造 大宗交易减
产业基金合伙企业 持,不超过:
(有限合伙) 5,217,800 股
上海鼎晖源霖股权 不超过: 不超 竞价交易减 2024/11/6 按市场价 IPO 前取 自身资
投资合伙企业(有 10,435,600 股 过:2% 持,不超过: ~ 格 得 金需求
限合伙) 5,217,800 股 2025/2/5
大宗交易减
持,不超过:
5,217,800 股
注: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
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a)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股东信惟基石及马鞍山基石、鼎晖源霖关于减持的承诺如下:“1、本公司
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
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
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
限售期内,本公司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
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公司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本公司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公司,本公司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b)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股东信惟基石承诺如下:“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公司/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公司/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股东马鞍山基石承诺如下:“1、自发行人就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之日(即 2018 年 12 月 28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企业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股东鼎晖源霖通过参与公司两次增资,分别取得 4,933.3333 万股及
111.1111 万股股份,对于上述持股的相关承诺如下:“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通过认购发行人第一次增资取得的 4,933.3333 万股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就第
二次增资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