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2-050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了规范公司运行,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由安徽埃夫特智能装备有限 关规定,由安徽埃夫特智能装备有限 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在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司。公司在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40207664238230M。 代码:91340207664238230M。
第五条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 第五条公司住所:中国(安徽)自由贸 经济开发区万春东路96号,邮政编码: 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万春东路 96 号,邮
241007。 政编码:241007。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 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任。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讼。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
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
机构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
法》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第四十一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 第四十一条 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 不得超过公司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及时披露。 80%。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露。
过: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
……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过:
提供的担保; ……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其他担保情形。 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 第四十二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 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 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 可以豁免适用第四十一条第(一)、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 (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
总披露前述担保。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
述担保。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0%。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
日的公司股东名册。 的公司股东名册。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
人和会议期限; 人和会议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