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1-016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剩余合同价款合计人民币43,343,536.4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赔偿,以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向法院申请45,000,000元财产保全。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已知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公司已经完成了相应的合同义务,而北汽瑞丽公司拒绝依约进行项目终验,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约定及相关法律之规定,争议合同价款的付款条件业已成就。在不存在其他重大未知事实或相反证据的前提下,若公司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北汽瑞丽公司支付相应款项,胜诉的可能性较大。
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若败诉,公司将承担本次案件的诉讼费用,并且存在无法收回上述剩余合同价款及逾期付款损失的风险,会对公司当期或者以后年度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诉讼系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
和高度重视该事项。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智能化示范生产线一期设备项目以及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智能化示范生产线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未按约终验,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对合同剩余货款逾期支付,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作为原告,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并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收到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云 31 民
初 19 号)。截至公告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
(二)事实与理由
1、合同签订情况
原告经招投标程序,中标被告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智能化示范生产线一期项目。2016 年 3 月,双方签署《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项目(一期)(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项目)智能化示范生产线一期设备总承包合同》(以下
简称“V2 合同”),2016 年 7 月 16 日,双方签署《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
生产项目(一期)(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项目)智能化示范生产线一期设备技术协议》。
2017 年 8 月,因被告生产线工艺调整(生产线由原生产 V2 产品调整至 V2、
V8 产品混产),双方签订《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项目(一期)(汽
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项目)智能化示范生产线改造(新增 V8 车型)项目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V8 合同”)。
2、合同履行情况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依约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因被告迟延支付合同款项
导致项目中止。原告于 2018 年 7 月 20 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云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8)云民初 12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应当支
付 V2 合同项下至安装完成时、V8 合同项下至发货时应付合同价款。2019 年 5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告履行了该协议。随后案涉项
目于2019 年重启并于 2019 年 12月 17日完成整体安装,但因被告生产计划调整,
项目终验收未能按约进行。原告于 2020 年 4 月 18 日、8 月 6 日、8 月 12 日、8
月 19 日、10 月 27 日多次向被告发函要求启动并确认终验收合格,被告一直以
产品未确定为由拒绝进行终验。
原告认为,案涉项目于 2019 年 12 月安装完成并经被告签署完工确认单,然
被告以各种理由迟延履行合同,导致该项目在距今长达一年半的时间中始终未能进行终验收,该行为应视为被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故自原告 2020 年 4 月18 日正式催告验收之日起,即应当视为项目终验收已经合格,此后开始计算质
保期至 2021 年 4 月 17 日止。至原告起诉之日,案涉项目全部合同价款均已满足
付款条件。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项目(一期)(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项目)智能化示范生产线一期设备总承包合同》项下合同价款人民币 31,203,280 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 31,203,28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
偿之日)。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项目(一期)(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项目)智能化示范生产线改造(新增 V8 车型)项目总承包合同》项下合同价款人民币 12,140,256.41 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2,140,256.41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律师意见
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已知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公司已经完成了相应的合同义务,而北汽瑞丽公司拒绝依约进行项目终验,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约定及相关法律之规定,争议合同价款的付款条件业已成就。在不存在其他重大未知事实或相反证据的前提下,若公司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北汽瑞丽公司支付相应款项,胜诉的可能性较大。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向法院申请 45,000,000 元财产保全。 根据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意见,若公司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北汽瑞丽公司支付相应款项,胜诉的可能性较大。
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若败诉,公司将承担本次案件的诉讼费用,并且存在无法收回上述剩余合同价款及逾期付款损失的风险,会对公司当期或者以后年度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诉讼系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