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63 证券简称:赛伦生物 公告编号:2023-010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为适应监管新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1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9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2022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规定,由上海赛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 定,由上海赛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2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 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持有统一社会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持有统一社会信
信用代码为 91310000631521822M《营业执 用代码为 91310000631521822M《营业执照》。
照》。
3 此条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个月时间限制。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4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讼。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5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项;
(十四)审议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审 (十四)审议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审
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 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
规则确定; 规则确定;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担保金额连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6 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按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
(五)对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具体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根据公司制定的对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外担保规则确定。 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具体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根据公司制定的对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外担保规则确定。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