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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88162 证券简称: 巨一科技 公告编号: 2024-019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和
/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或“本
计划”) 拟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08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97%。其中,首次授予 337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45%,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2.60%;预留 71 万股,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52%,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7.4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
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
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
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
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08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97%。其中,首次授予 337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45%,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2.60%;预留 71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52%,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7.40%。
四、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
律监管指南》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
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 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49 人,约占公司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员工总数的 4.33%,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2、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上述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
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
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3
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
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
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
(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
授予权益总数
的比例
占本激励计划
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王淑旺 董事、董事会秘书、
核心技术人员 8.00 1.96% 0.058%
申启乡 董事、副总经理 10.00 2.45% 0.073%
马文明 董事、核心技术人员 8.00 1.96% 0.058%
常培沛 财务负责人 4.00 0.98% 0.029%
任玉峰 核心技术人员 6.00 1.47% 0.044%
范佳伦 核心技术人员 6.00 1.47% 0.044%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143 人) 295.00 72.30% 2.149%
首次授予合计 337.00 82.60% 2.454%
预留部分 71.00 17.40% 0.517%
合计 408.00 100.00% 2.972%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
权益数量的 20%。
2、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 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4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 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公司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
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公司应当在本激励
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
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 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
规定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5
第一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
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
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
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完成,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及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第
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完成,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及安排如
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
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
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激励对
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6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
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0.17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
励对象可以每股 20.17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
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0.17 元/股。
1、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