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62 证券简称:巨一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1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发 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
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2、2022 年 4 月 26 日至 2022 年 5 月 6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
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4 日披露了《安徽巨一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27)。
3、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将于 2022
年 5 月 21 日披露《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调整事项
鉴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中原拟首次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公司拟取消
其获授的 0.6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根据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董事会应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12 人调整为 111 人,拟
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 160.6 万股调整为 160 万股。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
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相符。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调整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 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董事会对首次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事项属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业务,尚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股份登记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财务顾问认为:公司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调整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上网公告附件
1、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