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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科股份: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步科股份: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160          证券简称:步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6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
                      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预留授予日:2024 年 4 月 29 日

     股权激励预留授予数量:42 万份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4 年 4 月 29 日,现将有
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 年 4 月 2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
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毛明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3 年 4 月 29 日至 2023 年 5 月 8 日,公司将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
公司办公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
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5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23)。

  4、2023 年 5 月 16 日,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
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24)

  5、2023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4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4 年 4 月 29 日作为预留授予日,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6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42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价格为 38.18
元/份。

  2、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4 年 4 月
29 日作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6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42 万份股票
期权,授予价格为 38.18 元/份。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4 年 4 月 29 日。

  2、预留授予数量:42 万份。

  3、预留授予人数:16 人。

  4、行权价格:38.18 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有效期、等待期与行权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在 2024 年授予,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预留部分在 2024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50%

                  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50%

                  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行权条件约束,且行权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若届时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同样不得行权。


  各行权期内,当期可行权但未行权或因未满足行权条件而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办理注销。

  (4)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 2024 年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  公司需达成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个行权期


                        1、以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 30%;

                        2、以公司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 20%。

                        公司需达成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  1、以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增
        个行权期        长率不低于 50%;

                        2、以公司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 30%。

  注:①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②上述“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需要剔除本次及其他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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