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59 证券简称:有方科技 公告编号:2023-098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 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修订对照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本章程第一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 百五十九条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意见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 删除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
条的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其程
序及公允性明确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
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五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及第一百六十八条所称“交易”包括 条及第一百六十九条所称“交易”包括
以下事项: 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
除外); 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一)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一百二十五条及第一百六十八条规 第一百二十四条及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 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 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 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 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
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章程所称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 本章程所称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
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第一百二十五条及第一百 为基础适用第一百二十四条及第一百
六十八条。 六十九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第一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 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第一 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第一
百二十五条及第一百六十八条。 百二十四条及第一百六十九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海证券交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 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 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 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一百二十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一百二十五条及第一百六十八条;已经按照第一 四条及第一百六十九条;已经按照第一百二十五条及第一百六十八条履行义 百二十四条及第一百六十九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一百二十五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 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 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 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前述审计报 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前述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 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 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 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一百二十五条及第一百六十八条; 用第一百二十四条及第一百六十九条;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一百二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一百二
十五条及第一百六十八条。 十四条及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 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 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 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一百二十五 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一百二十四
条及第一百六十八条。 条及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 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 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一百二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一百二十五条及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对其下 十四条及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 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
权的,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权的,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适用第一百六十八条第 作为成交额,适用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项或者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 (二)项或者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
项。 项。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第一 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项或者第一百二十 百六十九条第(二)项或者第一百二十
五条第(二)项。 四条第(二)项。
公司发生租入资产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公司发生租入资产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租金或者收入为计算基 交易的,应当以租金或者收入为计算基础,适用第一百六十八条第(四)项或 础,适用第一百六十九条第(四)项或者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公司发 者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公司发生租出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资产交 生租出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总资产额、租金收入或者 易的,应当以总资产额、租金收入或者管理费为计算基础,适用第一百六十八 管理费为计算基础,适用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或者第一百 条第(一)项、第(四)项或者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受 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受托经营、租入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托经营、租入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租出资产,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租出资产,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视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变更的,应当视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第一百二十五条的 资助等,可免于按照第一百二十四条的
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一百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第一百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
的情形 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入处罚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三)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券交易所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公开谴责或者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 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解除其职务。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
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