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59 证券简称:有方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4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3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
2 、 2021 年 3 月 25 日 , 公司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徐小伍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1 年 3 月 25 日至 2021 年 4 月 4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对
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收到针对 1名激励对象的反馈意见,监事会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并且与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核查沟通后,监事会认为其仍适合作为本次激励对象;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组织或个人提出明确异议。2021 年 4月 7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2021 年 4 月13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
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作废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和《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拟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1、因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共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0.792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2、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26 日,根据《激励计划》
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已届满。因归属期内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本次归属,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145.32 万股限制性股票(包含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3、因本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激励计划》设定的触发值,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本期计划归属的155.7 万股限制性股票(包含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综上,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变更为 110 人,本次作废处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301.29 万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及技术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作废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六、律师结论性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就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