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59 证券简称:有方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3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 年 3 月 10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492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9,167.95 万股的 5.37%。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4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447 万股。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
项的议案》,确定 2023 年 3 月 10 日为授予日,并同意向 14 名
激励对象以 11.20 元/股授予 492 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1.20 元/股,首次授予 4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为 11.20 元/股,首次授予 447 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23 年 2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已对本次激励计划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没有组织或个人提出明确异议。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及
公示情况说明。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17)。
2023 年 3 月 10 日,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30)。
2023 年 3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不存在差异。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以 2023 年 3 月 10 日为首次授予日,
向 14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92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1.20 元/股,首次授予 4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1.20 元/股,首次授予 447 万股。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
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10 日,该授予日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因
此同意公司确定以 2023 年 3 月 10 日为授予日,并同意向 14 名激
励对象以 11.20 元/股授予 492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 45 万股,授予价格为 11.20 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447
万股,授予价格为 11.20 元/股。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3 年 3 月 10 日
2、首次授予数量:492 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34%。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4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447 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14 人
4、首次授予价格: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为 11.20 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为 11.20 元/股。
5、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 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 交易日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 30%
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 交易日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 30%
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40%
个 交易日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等事项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