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公司相关办理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其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和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在买卖前 3 个交易日内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计划交易日前通知相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会秘书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参照上述要求提交给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六条 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证登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和中证登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证券
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中证登公司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证登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所持公司股份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证登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证登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
首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
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票为基数,按 25%计算其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八条 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证券账户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形成的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票数量变化的,可相应变更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证登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继续锁定。
在股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证登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票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违反《证券法》相关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情况。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增持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 10 日内;公司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则自原预约公告日期前 10 日起到定期报告实际公告之日的期间内;
(二)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披露前 10 日内;
(三)自知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发生或在决策过程中,至该事件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买卖本公司股票且在该期限内;
(五)《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不得减持股份:
1、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董监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
券事务代表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
转让公司首发前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