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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157: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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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在认真审阅公司相关材料并听取有关说明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因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进行相应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 34.48 元/股调整为 34.15 元/股。

    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我们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
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增强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9 日,并以
34.1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将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善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颜爱民                黄进                  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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