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55 证券简称:先惠技术 公告编号:2022-034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8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制度》《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其中《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先惠自动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名称: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
1 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 SK Automation
Technology Co.,Ltd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2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3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4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
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及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规定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的交易事项;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总资产 30%的事项;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总资产 30%的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 股计划 ;
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
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
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 (二)连续十二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对象提供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对象提供的担保;
方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5 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三)项
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本条第(一)项、第(四)项、
第(五)项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6 下内容: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