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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155: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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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55          证券简称:先惠技术      公告编号:2022-005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徐强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徐强先生因个人原因向公司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徐强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后,将继续在公司任职。徐强先生在担任董事会秘书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徐强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徐强先生通过上海精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晶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1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3%,徐强先生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后,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所作的相关承诺。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经公司总
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副总经理何佳川先生(简历见附件)同时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何佳川先生已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并获得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何佳川先生的任
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公司独立董事对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何佳川先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或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等。公司对何佳川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董事会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何佳川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董事会秘书何佳川先生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21-57858808

  传真:021-57858806

  邮箱:info@sk1.net.cn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光华路 518 号三号厂房

  特此公告。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9 日

  附件:

    何佳川先生简历

  何佳川,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3 年 7 月生,硕士研究生
学历。200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0 月,任香港新世界集团上海新富港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市场部专员,2010 年 10 月至 2011 年 5 月任宬隆控股(香港)有限公
司项目经理,2012 年 1 月至 2012 年 12 月任上海鑫谷投资有限公司商务经理,
2012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任上海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总经理,2019 年 11
月至 2021 年 11 月任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事业部执行董事,2021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何佳川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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