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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信安: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24


证券代码:688152          证券简称:麒麟信安    公告编号:2024-069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4 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4 年 8 月 10 日至 2024 年 8 月 19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 年 8 月 2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46)。

  (三)2024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48)。

  (四)2024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二、关于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数量的情况

  结合近期股价变化,为合理控制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总量由 378.00 万股调整至 189.0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
由 302.50 万股调整至 151.25 万股,预留授予数量由 75.50 万股调整至 37.75 万
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数量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的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信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授予价
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调整事项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此公告。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