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51 证券简称:华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2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召开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公司章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四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四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 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
湖北华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 湖北华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
1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
设立方式设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设立方式设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420500732701005B。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2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责人(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人(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事
会秘书。
序号 修订前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的报酬事项;
划;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的报酬事项; 方案、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方案、决算方案; 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3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务所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十)修改本章程;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务所作出决议;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事项;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六)审议批准上市公司年度报
事项; 告;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的其他事项。 经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可以依法
向董事会授权,但不得将法定由股东
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不得将股东
大会授予决策的事项向其他治理主
体转授权。
序号 修订前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
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 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4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方提供的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
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 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5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序号 修订前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码; 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以普通决议通过:
弥补亏损方案;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弥补亏损方案;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6 (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所作出决议; (五)公司年度报告;
(七)经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可 (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以依法向董事会授权,但不得将法定 所作出决议;
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 除法律、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