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47 证券简称:微导纳米 公告编号:2023-070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部分
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修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号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
过 3000 万元,应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 过 3000 万元,应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
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 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
计或评估),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计或评估),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1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的除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交董事会审议 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并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的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及时披露:
……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会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2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情况;
3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是否存在 (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关联关系; 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是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四)是否存在不得被提名为公司董事、
…… 监事的情形或其他影响其任职的情形。
……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
4 职报告。 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
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时披露。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
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
选任的人数,由董事长依据法律法规和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
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 股东提名,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5 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
(二)由监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 提名,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依法设立
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
后,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选举表决; (二)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3%以
(三)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3% 上的股东提名,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事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 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 (三)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
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监 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
股东大会审议; 格进行审查,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对于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 接受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董事会应
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 当尽快核实了解其简历和基本情况,并向
行。 股东大会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本情况。
简历和基本情况。 (四)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
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
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
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
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
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
6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董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两名
事、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以上董事、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7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 事选举提案的,除股东大会另有决定外,
束之后即行就任。 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即行就
任。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8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五)个人所负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