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47 证券简称:微导纳米 公告编号:2023-009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根据公司整体规划和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1月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50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544.5536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4.2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100,236,426.56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6,765,068.3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23,471,358.18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2月20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46404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发行申请文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投资额
1 基于原子层沉积技术的光伏及柔性电子设备 26,421.02 25,000.00
扩产升级项目
2 基于原子层沉积技术的半导体配套设备扩产 63,310.80 50,000.00
升级项目
3 集成电路高端装备产业化应用中心项目 11,811.74 10,0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0 15,000.00
合计 116,543.56 100,000.00
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原因及影响
(一)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将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原实施地点 变更后的实施地点
基于原子层沉积技术的光伏及柔性电 新硕路 9 号新加坡工
1 子设备扩产升级项目 业园 9-6-1、9-6-2、
9-7-2 号厂房
基于原子层沉积技术的半导体配套设 新硕路 9 号新加坡工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
2 备扩产升级项目 业园 9-6、9-7-2 号厂 区华光路西侧、香
房 泾浜南侧地块
集成电路高端装备产业化应用中心项 新吴区锡梅路新加坡
3 目 工业园 B74 号地块
113-4-2 号厂房
(二)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根据公司整体规划和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扩大办公场地并新租赁办公地点,为便于募投项目实施和统一管理,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拟同步进行变更。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前后均位于无锡市新吴区,本次变更实施地点符合募投项目实施和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影响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符合项目建设进展及后续建设需求,不涉及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用途和实施方式变更,项目投入的募集资金总额未发生变化,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有利于公司进一步
整合资源,提升管理及运作效率,有助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
四、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本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变更实施地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经营需要进行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本次除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外,不涉及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用途和实施方式变更,项目投入的募集资金总额未发生变化,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相关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事项,不涉及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用途和实施方式变更,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相关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微导纳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文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