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43 证券简称:长盈通 公告编号: 2024-009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用途:公司拟实施股份回购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
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三年内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实施部分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 万元(含,下同)、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下同)。
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9.22 元/股(含,下同)。
回购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截至本方案披露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北京航天国调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未来3 个月、6 个月内存在减持计划(因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需要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导致的减持除外),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6,138,386股。除此以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相关股东在未来 3 个月、6 个月内暂无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如后续上述主体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如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如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时,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4 年 1 月 30 日,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皮亚斌先生向公司董事
会提议回购公司股份,建议公司制定并实施回购股份方案,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提议回购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二)2024 年 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根据《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为了维护股东利益,强化投资者信心,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经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与财务状况、发展战略等,公司拟实施股份回购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
完成之后三年内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实施部分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回购股份的期限
1、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个月内。公司董事会将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4、公司不得在下述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次回购的价格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拟不超过 39.22 元/股,未超过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发股票股利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六)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用途为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
低于人民币 2,5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以公司目前总股本122,765,726股为基础,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5,000万元、
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39.22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127.49 万股,约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1.04%;
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 2,500 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39.22 元/股进行测算,
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63.74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52%。
回购资金 2,500 万元 回购资金 5,000 万元
拟回购 拟回购 回购
回购用途 拟回购数量 占总股本 资金总 拟回购数量 占总股 资金总 实施
(万股) 的比例 额(万 (万股) 本的比 额(万 期限
(%) 元) 例(%) 元)
股权激励或 不超
员工持股 63.74 0.52 2,500 127.49 1.04 5,000 过 12
个月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和回购金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 回购金额为准。
(七)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2,500 万元(含)和上限人民币 5,000 万元
(含),回购价格上限 39.22 元/股进行测算,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 激励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本次回购前 按照回购金额下限回购 按照回购金额上限回购后
后
股份数量 占总股 股份数量 占 总 股 股份数量 占 总 股 本
(股) 本比例 (股) 本比例 (股) 比例
有限售条 30,696,171 25.00% 31,333,601 25.52% 31,971,031 26.04%
件流通股
无限售条 92,069,555 75.00% 91,432,125 74.48% 90,794,695 73.96%
件流通股
总股本 122,765,726 100% 122,765,726 100% 122,765,726 100%
注:以上数据未考虑转融通的股份情况,上表中关于本次回购前的股份数为公司截至
2024 年 2 月 5 日的数据。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
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总资产为 13.37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12.12 亿元,流动资产为 11.28 亿元。假设本次最高回购资金
5,000 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按 2023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上限金额
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流动资产比重分别为 3.74%、4.12%、4.43%,相对公司资产规模较小。公司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支付本次股份回购款,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影响较小,截至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8.77%,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研发能力、核心竞争力和经营业绩,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
3、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资金总额相对公司资产规模较小。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
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合法合规,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