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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盈通: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05

长盈通: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143      证券简称:长盈通            公告编号:2023-049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授予日:2023 年 7 月 3 日,为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及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74.10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61%,其
      中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9.13 万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4.97
      万股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和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3 年 7 月 3 日为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授予日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向 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13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向 4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34.97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7.14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并核实了列入激励计划名单的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2、2023年5月1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奔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3年5月19日至2023年5月2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披露了《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4、2023年6月2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6月3日披露了《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41)。

  5、2023 年 7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
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2023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94,134,17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
东每股转增 0.3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7,067,087 元,转增 28,240,252 股,本次
分配后总股本为 122,374,426 股。鉴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 30.10 万股调整为 39.13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 29.90 万股调整为 38.87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由 26.90 万股调整为 34.97 万股,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 3 万股
调整为 3.9 万股;另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22.78元/股调整为 17.14 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董事会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7 月 3 日为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向 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13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向 4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34.97 万股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7.14 元/股。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票首次授予日,向 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13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向 49 名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 34.97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7.14 元/股。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
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7 月 3 日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向 5 名激
励对象授予 39.13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向 4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34.97 万股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7.14 元/股。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3 年 7 月 3 日,为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及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74.10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61%,其中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9.13 万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4.97 万股。
  3、授予人数:54 人,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 5 人,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49 人。


  4、授予价格:17.14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有效期、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 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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