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38 证券简称:清溢光电 公告编号:2021-009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扩大公司业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深圳清
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清溢光电”)于 2021 年 4 月 8 日
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经营范围的情况
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业务发展需要,拟变更、扩大经营范围,变更事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为准。具体情况如下:
原经营范围: 研究设计、生产经营新型显示器件(平板显示器及显示屏)、
新型光掩膜版材料,LCD 辅助设计软件开发和销售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
变更后经营范围:平板显示及集成电路等行业用掩膜版的技术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研究设计、生产经营新型显示器件(平板显示器及显示屏);掩膜版相关材料的技术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掩膜版设计及相关软件的技术开发、销售;电子设备研究开发、生产、销售。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一)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根据《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中发行股份数量、上市日期、注册资本、总股份数量等信息进行了补充,此次章程修改已于 2019年 12 月 20 日在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二)本次章程修订内容: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 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2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成立的股
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3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是指公司总经理、财务总裁(即财务负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股 责人)、技术总裁、副总经理、董事会
东大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秘书和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总经理在本公司也称为行政总裁。
4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研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平板显
究设计、生产经营新型显示器件(平 示及集成电路等行业用掩膜版的技术
板显示器及显示屏)、新型光掩膜 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研究设计、生
版材料,LCD 辅助设计软件,开发 产经营新型显示器件(平板显示器及显
和销售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 示屏);掩膜版相关材料的技术研究开
发、生产、销售;掩膜版设计及相关软
件的技术开发、销售;电子设备研究开
发、生产、销售。
5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月时间限制。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担连带责任。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6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
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
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法院提起诉讼。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7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期经审计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象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产 30%的担保;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联方提供的担保; 情形。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担保情形。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