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31 证券简称:皓元医药 公告编号:2023-028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孙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 WANG YUAN(王元)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2]3042 号),同意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5,000 万元。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方式向上海安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64,166 股,发行价格为 107.7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 49,999,961.52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0,516,942.65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全部到位,已经容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00Z0087 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独立财务顾问民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 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披露的《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孙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募投项目“药源生物科技(启东)有限公司创新药物制剂开发及 GMP 制剂平台项目(二期)”的实施主体为药源生物科技(启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源启东”),为了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管理效率,公司将向全资孙公司药源启东提供总额不超过 2,000 万元的借款用于实施上述项
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孙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全资孙公司药源启东、独立财务顾问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专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存放金额(元)
药源生物科技(启东)有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32050164763600003307 0
限公司 公司启东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药源生物科技(启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系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甲方二系甲方一的全资孙公司,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协议
如下: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050164763600003307,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药源生物科技(启东)有限公司创新药物制剂开发及 GMP 制剂平台项目(二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邵航、刘永泓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九、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