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31 证券简称:皓元医药 公告编号:2023-002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 WANG YUAN(王元)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2〕3042 号),同意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5,000 万元。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方式向上海安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64,166 股,发行价格为 107.7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49,999,961.52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0,516,942.65元。
上述资金已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全部到位,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00Z0087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 专户存储管理,并与独立财务顾问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 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专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存放金额(元)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8110201013501570516 41,999,961.52注
司 海南方商城支行
注:募集资金总额为 49,999,961.52 元,扣除独立财务顾问承销费 8,000,000.00 元后,将剩余的 41,999,961.52 元转入公司开设的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201013501570516,截至 2023 年 1 月 5 日,专户余额为 4,199.996152 万元。
甲方承诺该专户仅用于:药源生物科技(启东)有限公司创新药物制剂开发及GMP 制剂平台项目(二期)、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支付重组相关费用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邵航、刘永泓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特别地,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为本协议之监管目的,有权查看、调阅、打印、复印专户的金额及交易流水、明细等,并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提供给丙方或有权司法机关或监管部门等。
如司法或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对本协议项下专户或专户内的款项采取任何查封、冻结、扣押、扣划等措施,乙方有权根据该有权机关的要求执行,而无需对甲、丙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号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从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
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样式书面通知更换后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甲乙丙三方各自承诺,为达成及/或履行本协议,甲乙丙三方的董事、管理人员、雇员等相关人员应遵守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不曾也不会违反任何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向本协议对方、任何相关其他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管理人员、雇员等在内的相关人员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礼金、礼品或其他任何有价物品、服务或者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甲方应当配合乙方根据反洗钱、反恐融资以及反逃税的相关要求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或偿债保障金专户进行相应的反洗钱审核,向乙方提供一切所需信
息和材料,接受乙方进行的客户身份识别及相关尽职调查,并承诺提供的该等信息是真实、有效并且完整的。
甲方应确保使用专户和/或专户办理的业务资金来源合法,资金用途真实,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及偷逃税等违法活动,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工作。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