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27 证券简称:蓝特光学 公告编号:2024-027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特光学”、
“本公司”、“公司”或“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
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328.00万股
根据《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约定,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 328.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0,158 万股的 0.
82%。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
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凝聚力和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
公司和员工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
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
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正在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简要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8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2023 年 10
月 26 日,公司以 8.7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33 名激励对象授予 443.10 万股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实施归属。
本次激励计划与正在实施的 2023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28.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0,158 万股的 0.82%。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67 人,占公司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员工总数 1,977 人的 8.45%,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员工。
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公司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次获授的限 获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
序 姓名 国籍 职务 制性股票数量 票占授予总量 公告日公司股
号 (万股) 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一、高级管理人员
1 吴明 中国 副总经理 20.00 6.10% 0.05%
2 章利炳 中国 副总经理 10.00 3.05% 0.02%
3 陈骏 中国 财务总监 4.00 1.22% 0.01%
4 郑斌杰 中国 董事会秘书 3.00 0.91% 0.01%
小计 37.00 11.28% 0.09%
二、其他激励对象
核心员工(163 人) 291.00 88.72% 0.72%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328.00 100.00% 0.82%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如激励对象发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将取消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该激励对象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五、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1、本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2、归属期限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至公告前 1日;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个交易日内;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归属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归属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归属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未申请归属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当期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归属或递延归属。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3、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
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9.23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9.23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